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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如疫情)导致展会取消,定金与预付款返还之争


去年,我接受了一家本地中小企业的委托,处理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展会服务合同纠纷。我的客户原计划参加一场行业内的国际性展会,为此向承办方某会展公司支付了总计15万元的展位定金与预付款。然而,在展会开幕前一个月,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地政府发布了暂停所有大型聚集性活动的紧急通知,该展会因此被正式取消。

 

合同履行陷入停滞,我的客户第一时间与对方沟通,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但会展公司态度强硬,强调其前期已投入大量筹备成本,并以合同中载有“定金不退”条款为由,仅同意将部分预付款抵扣未来参展费用,拒绝返还定金。几轮协商未果,对方甚至暗示若诉诸法律,将依据合同追究我方违约责任。客户带着厚厚一叠材料来到我的办公室,神色中交织着焦虑与不甘。

 

在系统梳理双方签订的《展位预订合同》及往来函件后,我迅速厘清了本案的三个核心争议:

其一,政府行为导致的展会取消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其二,格式条款中“定金不退”的约定在不可抗力情形下是否有效;

其三,对方主张的“已发生成本”是否真实、合理,且应如何分配。

 

庭审中,我方围绕以下论点展开论述: 首先,我们向法庭出示了政府部门发布的官方管控文件,证明展会取消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因此,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予解除。

 

其次,针对对方坚持的“定金罚则”,我指出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存在一方违约行为。本案中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双方均无过错,适用定金罚则缺乏事实基础。此外,该合同系会展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无论何种原因,定金一律不退”的条款,实质上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了对方负担,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最后,对于会展公司主张的损失,我们要求其提供详细、对应的支出凭证。对方当庭提交的证据多为内部预算表及无法关联具体展位的笼统宣传品单据,其真实性与关联性均存在重大瑕疵。我在质证环节明确指出,在政府已明令取消活动的情况下,所谓“筹备支出”中的许多项目本可及时中止,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应由无过错的我方客户承担。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本案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会展公司依据格式条款拒绝返还定金的主张于法无据,其未能充分举证的实际损失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会展公司向我的客户全额返还定金及预付款1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胜诉判决生效后,客户很快收到了全部款项。他感慨道,原本以为对方公司势大,合同又白纸黑字写着“定金不退”,自己只能默默承受损失,未曾想法律最终给出了公正的答案。对我而言,此案再次凸显了商事合同纠纷中的一个关键诉讼逻辑:在面对格式条款与不可抗力交织的复杂情形时,不能止步于合同表面的文字,而应深入辨析法律关系的本质、条款的效力边界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律师的专业价值,正是在混沌中厘清脉络,用法律技术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展览合同纠纷律师; 展会合同纠纷律师; 展会定金返还纠纷律师; 

不可抗力免责; 格式条款无效; 企业法律服务; 

商事合同诉讼; 预付款追索; 违约赔偿; 

展览合同纠纷诉讼代理;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执业领域聚焦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胜诉判决、快速执行、撤销案件、达成调解、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