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六年沉默视为同意击退解约诉
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我直觉就告诉我,翻盘的点不在合同条文里,而在对方这些年“什么都没做”这件事上。
案情说起来不复杂。老李在2018年初跟一家农业公司签了土地租赁合同,租下50亩地搞生态农庄,租期十五年。合同允许他建经营设施,但有一条硬杠杠——不能改变土地基本用途。老李是个肯下本钱的人,2019年夏天看客流上来了,就扩建了一片餐饮区,前前后后投进去八百多万。到了2024年秋天,农庄刚做出点样子,对方公司突然翻脸,发来律师函,说他擅自扩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老李急得嘴角起了一圈燎泡,翻来覆去就问我一句:“他们这么多年一个字都没提过,怎么现在突然就不行了?”我让他先稳住,把从签合同那天起的所有材料都翻出来——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每年的租金收据、对方发过的每一封函件。翻着翻着,一个时间节点让我心里踏实了:餐饮区是2019年6月建成的,从那天起到发函,整整六年多,农业公司不但没说过半个“不”字,反而年年准时收租,甚至在2021年的一封函件里,还夸过老李的农庄“经营模式多样,值得肯定”。
这个发现,成了我们整个抗辩思路的支点。我的逻辑很清晰:你作为出租方,亲眼看着承租方砸了几百万扩建,不制止、不书面提异议,反而照收租金、出言肯定,六年之后突然说不行——换任何一个正常人来看,都会认为你早就同意了。法律上这叫“默示同意”,再往深一层说,你的权利因为你长期不去行使,已经失效了。
庭审那天,对方律师情绪很激动,拿着合同逐字逐句地念,反复强调“不得改变用途”是白纸黑字。等他说完,我向法庭陈述了我的观点。我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沉默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时,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这个案子里,双方六年多的实际履行行为,已经形成了一种新的交易习惯——你收租、你肯定、我经营。任何一个讲诚信的市场主体,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合理信赖扩建已被接受。现在眼看桃树结果了你想来摘,法律不会给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撑腰。
我在代理词里打过一个比方,法官在庭上听得很认真。我说,这就像邻居在你旁边加盖了一层楼,六年来你天天看着,还夸人家房子气派,等人家花大价钱装修好了,你突然说挡了你家采光要人家拆掉。老百姓都懂“有理不在声高”,法律也一样——不保护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判决下来那天,法院完全驳回了对方的诉求。老李在法院门口眼眶红了半天,一句话没说。
这个案子我后来经常拿出来复盘,不是因为赢得痛快,而是它特别能说明一个道理:合同履行是个动态的过程,双方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甚至什么都不做,都在不断重新定义着彼此的权利边界。对做企业的人来说,这是个实打实的教训——发现合作方有越界行为,一定要第一时间书面提异议,别觉得抹不开面子。你的沉默,将来可能就是你最大的软肋。而对于被指责违约的一方,也别一接到律师函就慌了神,沉下心把双方几年来的交往细节捋一遍,生机往往就藏在那些不起眼的收据和聊天记录里。
法条是冷的,但法条要解决的事儿都是热乎的、带着烟火气的。律师要做的,就是在冷和热之间,找到那个最说得通的理儿,替当事人守住该守的东西。
关键词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默示同意; 沉默视为同意;
合同解除抗辩; 长期未提异议; 持续收租;
权利失效原则; 被告代理胜诉; 合同违约应诉;
诚实信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