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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律师:合同解除后价款结算与赔偿


一、算账的起点:先把“已供货物”的价值钉死

很多同行和企业法务有个误区,觉得合同一解除,首要任务就是追究违约责任。其实不然。我的经验是,第一要务永远是锚定“已履行部分”的价值。这笔账算不清楚,后面的赔偿都是空中楼阁。

 

船舶物料供应有其特殊性,不像陆地上买个标准件。物料分批到船,签收单五花八门,甚至有船员草草签个字,连公章都没有。一旦合作破裂,供方说送了五批,船东说只收到三批,这就成了糊涂账。

 

我代理过一起案子,供方主张了上百万的油漆款,但拿出的证据全是单方制作的送货单,船方签字人员身份不明。庭审时,我们死死咬住这一点,最终法院只认定了有船章确认的部分。这个教训太深刻了。所以,无论你是供方还是需方,在合同履行中,必须建立起一套“无懈可击”的签收确权流程。船长、轮机长或明确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船章,这是底线。一旦走到解除这一步,这些单据就是你算账的基石。

 

二、未交付部分的清算禁区:别踩“重复获利”的红线

如果说已供货物的价款结算是“固定靶”,那未交付部分的清算就是一片雷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终XX号判决中,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旗帜鲜明的回应,值得每一位从业者反复研读。

 

这个案子的典型场景是这样的:买方向卖方采购一台定制化大型设备,支付了30%的预付款。后因卖方生产延误构成根本违约,买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买方的核心诉求很明确——返还已付的30%货款。但在诉讼中,买方律师提出了一项更具“进取性”的主张:除了返还货款,卖方还应就这台“未交付的设备”向买方进行折价补偿。理由听起来似乎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然设备是合同核心标的,其价值就应纳入清算范围。

 

最高法对此的回应堪称“穿透式裁判”的典范。法院明确指出,这种逻辑进行了一次危险的“概念偷换”——它将“恢复原状”的前提,从“返还原物”悄然替换为“补偿虚拟物价值”。案涉设备始终处于卖方控制之下,未完成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交付,买方在法律上从未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或占有权。既然从未取得,所谓“返还原物”或“对原物折价”便失去了事实基础。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买方的诉请旨在通过合同解除程序,获得比合同正常履行更大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不当得利,不予支持。

 

这份判决划定的红线非常清晰:合同解除是救济手段,不是投资工具;清算的目标是“填平”,而非“盈利”。对于代理守约方的律师而言,诉讼策略必须从“追逐虚幻利益”转向“夯实现实损失”——核心诉请应牢牢锁定在返还已付款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和其他直接损失上,切忌将“设备折价款”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而对于代理违约方的律师,防守反击的关键就在于敏锐识别并坚决击破对方的“重复获利”企图,用证据牢固证明设备“未交付”、所有权未转移、买方从未取得任何物权性权利。

 

三、赔偿的核心战场:可得利益损失怎么争

如果说已供货款和未交付设备的清算是“算旧账”,那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就是“算未来账”,是双方律师真正的角力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摆在那里,但怎么用,学问很深。

 

作为供方律师,我通常会构建一个“成本节约”模型。什么意思?就是告诉法官,如果合同顺利履行,我方不仅会收到货款,还会赚取一笔利润。现在合同被解除,我方损失的不仅仅是这笔利润,但同时也节约了为继续履约本应支出的成本,比如后续的采购成本、运输费、人工等。我们主张的可得利益,必须是扣除了这些节约成本后的净利润。这个模型一摆出来,法官会觉得你的诉求是扎实的、有依据的,而不是漫天要价。

 

反过来,作为船东方律师,我的核心策略就是攻击这个模型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我会主张,航运市场波动剧烈,即便合同继续履行,供方也未必能获得其主张的利润率。比如,供方自己采购的原材料价格可能暴涨,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供应成本激增。我们会尽力让法官意识到,这份“未来的利润”充满了变数,远未达到“合理确定性”的标准,从而将赔偿压到最低。

 

四、一个被严重低估的武器:减损规则的攻防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减损规则,在实务中简直是个宝藏条款,但很多人只会把它当成一个防御性的说辞。我常用它来发起主动进攻。

 

举个经典场景:船东违约,通知供方停止供应。供方收到通知后,手里可能已经为这条船定制了一批特殊规格的备件。此时,供方最正确的做法是什么?不是坐等索赔,而是立刻行动,想尽一切办法把这批备件转售给其他有需求的船舶,或者在合理价格内退货。如果供方什么也不做,任由备件在仓库里生锈,然后起诉要求赔偿全部货款和利润,那在律师眼里,这就是送上门来的破绽。

 

我曾在一个案子中,作为船东的代理人,通过调查取证,证明供方在收到解约通知后,有充分的时间和渠道将一批通用物料以八折的价格转售,但他们没有做。最终,法院将这部分本可避免的损失从赔偿额中大幅扣减。这一下,就为当事人挽回了近百万的损失。所以,无论你是哪一方,都要绷紧这根弦:对方有没有尽力减损?我方自己,又该如何履行好减损义务,不给对方留下口实?

 

五、从真实判例看攻防之道:上海海事法院(2024)沪72民初882号案的启示

光讲理论不够,拿一个真实的判例来拆解,更能看清里面的攻防逻辑。

这个案子是上海海事法院2024年审结的,案号(2024)沪72民初882号,裁判文书已公开。案情本身不复杂:原告是一家浙江的供油公司,被告是福建平潭的一家船务公司。2024年5月,双方签了一份船用油料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60吨燃料油和10吨柴油,总价36.56万元,供油后5天内付清全款。实际供油后,结算金额为354,376元。被告只付了24,376元,还剩33万元一直拖着没给。原告起诉,除了要这33万货款本金,还主张了三样东西:一是按LPR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是5000元律师费,三是15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被告在法庭上对欠款本金和违约金都认了,但坚决不同意承担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被告的说法是:合同里虽然写了“追索供油款的诉讼成本由违约方承担”,但我一直在和你们沟通,不是恶意拖欠,这两笔钱不该我出。

 

如果我是原告律师,我的打法是这样的:

第一,合同约定是王牌。案涉合同白纸黑字写了“追索供油款的诉讼成本”由违约方承担,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当尊重。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都是原告为了追回这笔欠款实实在在花出去的钱,属于“诉讼成本”的范畴,被告既然违约,就该兜底。

 

第二,打“诚信”牌。被告说“一直在沟通、非恶意拖欠”,这话站不住脚。从5月17日付款期限届满,到原告起诉,中间隔了将近两个月,被告只付了两万多块,占比不到7%。沟通不能当钱花,原告是做生意,不是做慈善,拿不到钱就只能走法律程序,由此产生的成本理应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金额合理性问题。5000元律师费和1500元保全担保费,在这个标的额的案件中属于正常偏低水平,不存在虚高或恶意扩大损失的问题,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我是被告律师,我的反制手段是:

第一,咬住“诉讼成本”的范围。合同写的是“诉讼成本”,但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是否当然属于“诉讼成本”?诉讼费是法定成本,但律师费不是必须发生的费用,原告完全可以自己打这个官司。保全担保费更是原告单方选择申请财产保全才产生的,不是追款的必要支出。把这两笔钱塞进“诉讼成本”的筐里,是对合同条款的扩大解释。

 

第二,打“减损规则”牌。回到刚才讲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原告在起诉前,有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比如,有没有给被告一个明确的最后付款期限和警告?有没有考虑过先发律师函催告,而不是直接起诉?如果原告在起诉前连一封正式的催告函都没发,就直接启动诉讼程序,那这笔律师费和担保费,至少有一部分是原告自己“急于诉讼”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全部由被告承担。

 

第三,主张违约金已经覆盖损失。原告已经主张了LPR1.5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个违约金本身就是对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如果再支持律师费和担保费,等于让原告拿了双份赔偿,有重复救济的嫌疑。

 

这个案子虽然标的不大,但把合同解除后价款结算的几个核心问题都串起来了:欠款本金怎么钉死、违约金怎么算、维权成本谁来担。每一个环节都有攻有守,律师的价值就体现在这些细节的博弈里。

 

六、写在最后

这些年在合同解除纠纷里摸爬滚打,最大的感触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更在于对商业实践的深刻理解。从最高法对“重复获利”的穿透式否定,到上海海事法院对“诉讼成本”范围的精细界定,每一个判例都在提醒我们:合同解除后的清算,本质上是一场关于“公平”的精密计算。算账是基本功,赔偿是杀手锏,而减损规则和“重复获利”的识别,往往是决定胜负的妙手。把这些心得写出来,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启发,也算是对自己执业生涯的一个小小总结。

 

关键词

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解除价款结算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 ‌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律师; ‌减损规则抗辩律师; ‌供油款追索诉讼律师; 

海事法院合同纠纷律师; ‌船舶备品供应合同律师;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执业领域聚焦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胜诉判决、快速执行、撤销案件、达成调解、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