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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律师:供油纠纷优先权行使实务要点


做船舶供油纠纷这行久了,总会遇到一些让外行人觉得不可思议的事。比如,你明明给船加了油,船上的人也签字确认了,可到了要钱的时候,对方两手一摊:合同不是跟我签的,你找别人去。再比如,你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船舶也拍卖了,可因为晚登记了几天债权,最后一分钱都没分到。

 

这些都不是教科书里的假设,而是每天都在海事法院上演的真实博弈。今天这篇文章,我想跳出法条解读的窠臼,从这些年亲历和深入研究过的案例出发,梳理几个供油纠纷优先权行使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实务节点。

 

一、合同主体之争:谁才是真正的买方

船舶供油业务的链条之长,在商贸领域里算得上少见。实际用油的船东、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中间商、经纪人,层层嵌套下来,有时候连当事人都说不清楚自己到底是在跟谁做生意。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过一起很有代表性的案件。一家供油公司给船舶加了油却收不到钱,起诉之后才发现,整个交易过程中,询价、报价、确定加油数量和类型、指定加油地点这些关键环节,全部发生在一家水产公司和船东之间。供油公司自己,在合同签订阶段从未与船东发生过任何直接接触。

 

这个案子的转机出现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水产公司出具了书面说明函,明确表示自己是代表供油公司签订的合同。同时,水产公司与船东之间的往来邮件、催款律师函中,也反复出现了“代表供油公司”的表述。再加上船东实际支付的款项最终流向了供油公司的账户,几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关于委托人介入权的规定,认定水产公司事后披露委托人的行为有效,供油公司可以进入合同、取代水产公司的地位,直接向船东主张加油款。

这个案子给供油方的启示很直接:如果你不是直接跟船东签合同,那么从交易一开始就要有意识地保存证据。不要等到纠纷发生了,才回头去找当年谁说了什么、谁承诺了什么。到那个时候,很多关键证据早就灭失了。

 

二、船舶优先权的生死线:一年除斥期间

船舶优先权是一把快刀,但这把刀有使用期限。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优先权所担保的请求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这个“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换句话说,过期作废,没有任何补救余地。

 

威海海事法院审理的宋某某诉邹某某、王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虽然案由是船员工资,但其中关于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裁判逻辑,对供油纠纷同样适用。这个案子里,船员在船舶被拍卖后才申请债权登记,法院审查发现,部分工资请求权的产生时间距离申请日已经超过一年,最终认定这部分请求丧失了船舶优先权。

 

供油纠纷中,一年的起算点通常是你完成供油、油款支付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很多供油商有个误区,觉得只要一直在跟对方沟通、一直在催款,优先权就不会过期。这个认识是错的。催款行为可以中断普通诉讼时效,但中断不了优先权的除斥期间。

 

我的建议是:供油完成后,如果三个月内油款没有结清,就要开始考虑是否启动扣船程序。不要等到第十一个月才着急,那时候一旦船舶不在国内港口、或者法院排期紧张,很容易就被拖过期了。

 

三、扣船:行使优先权的唯一通道

《海商法》第二十八条写得明明白白: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扣押船舶行使。这不是一个可选项,而是唯一的法定途径。

很多当事人不理解,觉得我已经起诉了、法院也立案了,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去扣船?原因在于,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物权,它的公示方式就是通过扣押让船舶停止营运,让其他潜在的债权人知道这条船上有优先权负担。不扣船,优先权就没有产生对世效力。

 

上海海事法院2024年审理的某某公司1诉某某公司2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原告在起诉之前就先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三十六万余元。这个操作虽然不涉及船舶扣押,但在策略上值得借鉴——对于那些资信状况不明、随时可能转移资产的债务人,先保全、后诉讼,往往能在谈判中占据主动。

 

当然,财产保全和船舶优先权行使是两回事。保全只能冻结资金或查封财产,不能产生优先权已经行使的法律效果。如果你的目标是获得优先受偿地位,扣船是绕不过去的。

扣船的时机选择同样关键。船舶是移动的资产,今天在这个港口,明天可能就到了另一个国家。我的习惯是,一旦决定行使优先权,就安排专人盯住船讯网和VesselFinder上的AIS信号,同时与港口代理保持联系。一旦目标船舶有靠港计划,提前把扣船申请书、担保函等全套材料备好,确保船舶一靠泊就能送达扣船令。

 

四、债权登记:倒在最后一公里的教训

船扣了,官司赢了,判决书拿到了。很多人觉得大功告成,可以等着分钱了。但恰恰是这个阶段,最容易犯下致命错误。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债权登记应当在拍卖船舶公告期间完成,这个期间通常只有三十天。错过了,就丧失了从拍卖款中受偿的资格。

宋某某案中有一个细节很能说明问题。船舶于2022年8月4日拍卖成交,宋某某分别于8月5日和8月8日在网上申请债权登记,但都因为材料不齐被审核退回。等到8月22日补正材料后再次申请,已经是拍卖成交后近二十天。虽然法院最终将登记时间补正认定为7月29日,但这个波折本身就足以让人警醒。

 

我现在的做法是,在启动扣船程序的同时,就把债权登记需要的全部材料整理好:债权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债权数额的计算依据,一式多份,随时可以提交。法院拍卖公告一出来,第一时间递交,绝不留到截止日期前几天。

 

五、诉讼成本的分担:容易被忽略的谈判筹码

供油纠纷中,原告通常会一并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但被告往往以“没有恶意拖欠”为由拒绝承担这部分费用。

上海海事法院882号案中,被告就提出了这样的抗辩:我们一直在跟原告沟通,不是恶意拖欠,律师费和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应该由我们承担。但法院审查了双方签订的供油合同后发现,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包括追索供油款的诉讼成本。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律师费和保全费的主张。

这个细节提醒我们,供油合同的条款设计很重要。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诉讼成本由违约方承担,法院在判决时就会比较保守。所以,签合同的时候多花十分钟把违约责任条款写清楚,比事后在法庭上争论半天要有效得多。

 

写在最后

供油纠纷优先权的行使,说到底是一个和时间赛跑、和证据较劲的过程。合同主体不清,你要有隐名代理的证据链;优先权要过期,你要果断扣船;船舶要拍卖,你要第一时间登记债权。每一个环节都容不得侥幸。

这些年我越来越深的体会是,好的诉讼结果,往往不是在法庭上决定的,而是在纠纷发生之前、在合同签订的那一刻、在每一次往来邮件的措辞里,就已经埋下了伏笔。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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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船律师; ‌船舶物料供应合同律师; ‌债权登记律师; ‌

光船租赁纠纷律师; ‌海事法院律师; ‌船舶欠款追偿律师; ‌

供油合同纠纷律师;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执业领域聚焦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胜诉判决、快速执行、撤销案件、达成调解、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