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服务合同纠纷律师:虚假承诺法律责任认定
一、虚假承诺在融资服务中的两种典型面孔
这类案子办多了,你会发现,虚假承诺在现实里主要就两种模样。
一种是吹自己的本事。比如跟你说,“我们跟某某顶级资本有直通通道,别人递不进去的案子我们能递”,或者更直接的,“这事交给我们,过会率百分之百”。实际上呢,他可能就只是把你的商业计划书群发了一圈邮箱。另一种是吹资金方的底子。明明是成本极高的民间拆借资金,非要说成是银行的低息产品;或者资金根本还没个影儿,就催着你先把几十万的尽调费、咨询费付了。
到了法庭上,法官怎么看这事儿?他不会单揪住你某一句话不放,而是会整体来看。看什么呢?看你说这话的时候,是不是足够具体。你说“我资源丰富”,这顶多算商业吹牛,没人能追究你。但你要是白纸黑字或者拍着视频说,“下个月15号之前,保证五千万到账”,那性质就完全变了。法律上,我们管这叫“具体、明确,足以产生合理信赖”的陈述,这是认定虚假承诺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二、从真实判例看虚假承诺的司法认定逻辑
讲一个在业内很有参考价值的案子。苏州中院审理过一起某科技公司诉某普惠信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不复杂:某普惠信息公司的员工在推介融资服务时,冒用了金融机构的身份,并且故意隐瞒了真实的贷款条件,承诺能够帮科技公司拿到“随借随还”的低息授信产品。科技公司信了,签了服务合同。结果呢?实际促成的贷款产品利率远高于当初的承诺,还附带严格的提前还款限制,跟当初说的完全是两码事。科技公司发现后立即提出异议,并且在短期内提前结清了全部贷款。
法院最后认定某普惠信息公司在缔约阶段存在欺诈行为,在履行阶段构成根本违约。判决的逻辑很清晰:你冒用身份、隐瞒真实条件,这违背了居间人法定的如实报告义务;你承诺的是“随借随还”低息产品,实际给的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这导致对方的融资需求彻底落空,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如果我是这个案子中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我的诉讼策略会分三步走。第一步,死死咬住“欺诈”这个定性。我会把对方员工冒用金融机构身份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名片照片——全部整理成链条,向法庭证明: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有诚实交易的打算,而是通过虚构身份来获取信任。这一步的目的是为撤销合同铺路,同时也在法官心里种下一个印象——这家公司的行为不是一般的违约,而是带有主观恶意的欺诈。第二步,在撤销权可能面临除斥期间争议的情况下,我会同步主张违约责任作为备位诉请。这个案子里有一个对我方非常有利的事实:科技公司在发现真相后立即提出了异议,并且短期内结清了贷款。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强烈的信号——我根本不接受你提供的这个产品,我是被你骗了才签的合同。我会把这一点反复强调,用以切断对方可能提出的“你已经接受了服务”的抗辩。第三步,在赔偿范围上,我会主张对方不仅要退还全部服务费,还要赔偿科技公司因提前结清贷款而产生的资金成本损失,以及为寻找替代融资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为这些损失,都是对方欺诈行为直接引发的后果。
三、融资服务收费的“质价相符”原则——另一个维度的攻防
还有一个案例值得拿出来说一说。成渝金融法院在2025年判决的某银行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入选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民商事案例,主笔法官是综合审判第二庭的马李飞法官。这个案子虽然表面上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里面的法律逻辑跟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是相通的。
案情是这样的:2018年12月,某银行跟房地产开发公司签了一份《融资承诺协议》,约定银行承诺提供3.5亿元的融资额度,房地产公司要支付1000万元的融资承诺费。协议里还特别约定,就算额度没用完或者协议提前终止,这笔承诺费也不退。签约当天,房地产公司就把1000万转给了银行。后来房地产公司确实借了3.5亿,但没按时还款,银行就起诉要求还本金和利息。成渝金融法院二审的时候,主动审查了这笔1000万承诺费的性质,最后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在银团贷款以外向借款人收取融资承诺费缺乏依据。调配筹集资金是银行应承担的经营成本,不能转化成有偿服务另行收费。2025年4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把这1000万从借款本金里直接扣掉了。
这个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对超出金融监管规定的收费范围、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彰显了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
如果我是被告房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会从这个案子里提炼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抗辩思路,那就是“质价相符”原则。什么意思呢?你收了我多少钱,你就得提供对等的、有实质内容的服务。在融资服务合同纠纷里,很多服务机构收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服务费,但实际干的活就是转递了几份材料、打了几个电话。这种情况下,我会申请法庭对服务方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质性审查:你到底联系了多少家资金方?安排了多少次有效路演?提供了什么样的专业咨询意见?如果对方拿不出扎实的工作记录来证明服务的“含金量”,我就会主张,即便合同有效,服务费也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价值进行大幅调减。这个抗辩思路,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得到认可,因为它契合了一个朴素的道理:你不能收了五星级酒店的钱,提供的却是招待所的服务。
四、被告方的防守之道:划清商业风险与法律欺诈的边界
当然,我也代理过不少被告,也就是被追责的服务机构。这种时候,我的核心工作就是帮法官划清一条线: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之间的线。融资这回事,本来就没有百分百成的。资金方临时变卦、市场政策突然收紧,这些是任何人无法控制的商业风险,不能让中介机构来承担这个后果。
我的抗辩思路,不是去否认那些话,而是去证明“我们当时说那话是有底气的,而且我们真干了活”。怎么证明?把工作底稿拿出来,什么时候联系了哪家机构的谁,什么时候安排了什么会议,差旅记录、会议纪要、邮件往来,一项一项摆出来。让法官看到,我们不是在骗,我们是在踏踏实实地做事,只是事没成。我有个案子,就是靠这么厚厚一摞工作记录,成功说服了法官,最后只判了我们酌情退一小部分费用,驳回了对方欺诈的诉求。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反制手段。如果原告方主张欺诈,但拿不出足够证据证明签约时我方就“明知”资金无法到位,那么我会反过来主张原告在缔约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比如,原告作为一家经营多年的企业,对融资市场的基本规律应当有清醒的认知,对于“百分百过会”“保证放款”这类明显违背市场常识的承诺,其轻信本身也构成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与有过失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个抗辩角度,在实务中往往能起到有效降低赔偿金额的作用。
五、给企业和机构的几句实在话
说到底,防范这种事,最好的时机永远在签合同之前。我常跟企业客户讲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所有让你心动的承诺,如果对方不敢白纸黑字写进合同或者附件里,你就得在心里打个问号。这个要求本身,就是一个试金石。同时,保留好签约前所有的沟通痕迹——微信、邮件、录音,在诉讼中,这些碎片化的信息往往比精心设计的合同文本更具杀伤力。
反过来,对服务机构,我也总劝他们,别把话说得太满。在合同里大大方方地写明“融资活动存在不确定性,我方不保证必然成功”,这不丢人,这是专业。同时,管好你底下业务员的嘴,别让他们为了那点提成,给公司埋下一颗颗定时炸弹。成渝金融法院那个案子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教训——银行收了1000万的承诺费,最后被法院直接从本金里扣掉,等于白忙活一场,还搭上了诉讼成本和声誉损失。
处理这类纠纷久了,我最大的感触是,法律在认定虚假承诺时,其实是在做一件很朴素的事:它要保护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那种最基本的信赖。你说了,别人信了,付出了代价,那么你就要负责。每一份判决,都是在为商业社会的诚信底线,打上一个新的界桩。作为律师,我们不过是在这条线上,帮当事人找到那个最接近公平的刻度。
关键词
融资服务合同纠纷律师; 虚假承诺; 融资欺诈;
居间合同; 缔约过失; 撤销合同;
违约责任;质价相符; 服务费返还;
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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